中国科学院油气资源研究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油气资源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实验室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结合我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所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聚集,以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目标是,针对实验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领域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以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中国石油工业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多年来在油气资源研究领域中的科研优势,联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及大型企业,进行综合性、前瞻性、先导性研究。

第五条 实验室的宗旨是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的方针,使实验室逐步发展成为具有国家或部门高水平的学术中心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中心。

第二章 体 制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七条 为保证实验室的建设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权威和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审定开放基金项目,评估检查课题进展情况和成果评审等。

第八条 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业务、人员聘任、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

第三章 开放与交流

第十条 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研究人员了解最新动态,更新知识,发展能力,走在前缘。实验室鼓励本实验室研究人员与国内外科研院校、研究所及相关企业的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员携带课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相关研究,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

第十一条 实验室根据研究需要设置开放课题,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工作者到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凡在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等单位,从事相关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根据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指南,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均可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要开展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日常管理。通过竞争、激励等措施,确保实验室研究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第十三条 围绕重点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做好研究队伍的培养工作。创造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出效益的良好学术氛围、科研条件,为研究人员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第十四条 提倡献身科学、勇于创新、相互配合的团队精神。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管理工作。按照所里规定,建立与业绩考核结果配套的奖励制度,激发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责任感、自尊感和成就感。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科研成果、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在重点实验室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归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成果发表时应同时注明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日常科研成果的登记、建档,由实验室行政秘书负责完成。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做到专人负责,合理使用,定期养护。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使用大型、精密仪器前,应经有关管理人员同意,并当面检查仪器、设备工作正常,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需经管理人员检查,确认仪器完好无损、据实填写使用档案,各部门有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向所内外其他单位科研人员开放。为了规范管理,上述服务将收取仪器占用与折旧费用,用于仪器设备的部件更换,实验材料和实验工具等购置,以及仪器设备的常规养护和维修等。有关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参照研究所支撑系统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成果管理。实验室成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为本实验室和研究者共有,有关论文等成果须署名本实验室,中文名称为“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油气资源研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Petroleum Resources ResearchInstitute of Geology and Geophys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由本重点实验室资助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为由研究者所在单位和本实验室共有。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专门安排一名副主任负责安全管理,实验室主任要与其所属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坚决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加强安全、消防器材的管理,教育研究人员熟悉其使用方法和放置地点。重点的实验室要安排专人值班、巡查,发现险情隐患要及时处置和上报;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实验室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与实施细则。本条例与研究所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研究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科学院油气资源研究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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