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油气资源研究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0-06-12

        本《规定》所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研究人员在执行实验室或利用实验室名义或主要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均属实验室所有。主要包括新产品、新设计、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方法等专利与技术;职务科学作品中主要利用实验室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实验室承担责任的技术流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实验室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的,并承担责任的专著等作品的著作权;其它单位委托实验室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一、研究人员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的知识产权。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应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好交实验室秘书归档。

二、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的荣誉、奖励的权利。

三、标注实验室的专利被授予后,实验室将依照研究所的有关规定给予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四、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时,须经研究所管理部门批准。未经研究所批准,实验室人员出国不得把实验室的职务智力成果私自携带出国、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收单位有协议外,专利权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应归派出单位持有或双方共有。

五、来实验室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实验室所有,离开实验室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有责任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全体人员都有保护实验室知识产权的义务。

中国科学院油气资源研究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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