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油气资源研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所有在资产处注册为中国科学院油气资源研究重点实验室的设备,无论是什么经费来源,均为实验室财产。实验室关于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中国科学院油气资源研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
第二条 每台仪器指定负责人,并力求人员稳定。仪器设备负责人为实验室固定人员,负责人出差时应委托临时负责人管理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人离开实验室时应安排新的负责人,交接手续完成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条 初次使用仪器设备,应先认真学习仪器技术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仪器性能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对于精密、贵重仪器须经过仪器负责人培训考核通过,方可使用。
第四条 使用精密仪器,应及时填写仪器使用纪录,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故障,应立即报告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并载入使用纪录。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不妥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均属责任事故,按研究所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成套设备的部件不得拆卸、挪用,确有需要改动的,须事先经课题组长和财产负责人同意。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作较大改动时,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报研究所固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各组之间互相借入、借出仪器设备,应经课题负责人和仪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手续。研究人员不负责外单位借出仪器设备事宜。
第七条 仪器设备对实验室内外开放,管理方向使用方收取一定管理、运行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相应课题组提出,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执行;上级拨款或实验室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由管理方、使用方在实验室协调下商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使用申请者需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部门或申请者保管,另一份交实验室留存并按有关程序和规定交费。
中国科学院油气资源研究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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